莫须有罪名的意思是:指凭空捏造的,根本不存在的罪名。“莫须”二字是宋朝人的口语,是“大概”或“也许”的意思。清代的《资治通鉴后编》表示“莫须有”三字是弄错了,《续资治通鉴·考异》引《中兴记事本末》的旁证,认为是“必须有”,朱彝尊亦同意此说。
吕叔湘引用俞正燮《癸巳存稿》标点做“莫,须有”的说法,解释为“或许有”。
台湾作家李敖曾考证“莫须有”的正确解释应该为“莫须,有”,“莫须”是宋朝的口头语,指等等看,是“等等看,有的”、“等等瞧吧,有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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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典故:
绍兴和议之后,秦桧唆使其同党万俟卨向宋高宗呈上一道捏造岳飞抗金时拥兵不救、放弃阵地等许多“罪名”的奏折。此后秦桧再收买张俊、王贵、王俊去诬告岳飞儿子岳云曾写信给张宪,欲与之共同发动兵变。
绍兴十一年九月,张宪被捕入狱;十月岳飞、岳云两父子也被骗入狱。已经辞官在家、明哲保身的老将韩世忠忍不住,去问秦桧岳飞何罪,秦桧含糊地回答:“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韩世忠气愤地说:“‘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是年十二月,高宗赐死了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