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有哪些规定?

  • 发布于2025-07-27

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

(1991年10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

为确保高等学府聘请外国教师(以下简称专家、外教)的相关工作更有效地服务于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事业,依据**颁布的《外国文教专家工作试行条例》(国发〔1980〕270号),特此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我国高校聘请专家学者及外籍教师,构成了对外开放战略的关键环节,同时也是汲取国外先进科技与文化成果的关键路径。这项任务具有持久性,我们必须认真落实。

聘请专家、外教的任务,旨在助力师资力量和学科领域的建设,这对提升学校的科研能力大有裨益,同时也有助于培育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人才。

第三条 在聘请专家及外籍教师时,应坚持自主主导、按需聘请、精心挑选、确保素质、发挥专长、注重实效的原则。在执行过程中,需强化规划意识,避免无目的的聘请行为。原则上,我国内教师能够承担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一般不宜聘请专家或外籍教师来担任。

第四条,高校需充分利用专家和外教的业务专长,同时考虑到他们与我国在政治立场和态度上存在差异,确保他们能发挥积极作用。此外,高校还应积极作为,努力使他们更好地理解中国去外国当外教要求高吗,促进相互了解与友谊的加深。

第二章 各专业专家、外教的聘用

第五条,针对不同领域的专家以及外籍教师的聘请,需依据实际情况,遵循各自适用的不同准则。

第六条 规定英语,理、工、农、医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外籍教师,主要职责是来华进行短期授课和科研合作。有必要逐步增加这类专家的聘用比例。

第七条 语言专业领域的专家及外籍教师,除了在语言实践课程(涵盖听、说、读、写等技能)中面向学生进行教学之外,其主要职责应为师资培养和教材编写。除国家设立的出国人员培训机构外,原则上不邀请专家和外籍教师负责我国相关人员以出国为目标的语言培训工作。

第八条 对于外国文学、国际新闻、国际文化、国际贸易、国际法、国际政治经济以及国际关系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外国教师,他们应当主要负责向我国的中青年学生以及研究生传授相关课程的部分知识,或者举办讲座和研讨会。各院校需安排教师,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对这些专家和外国教师的授课内容进行科学解读,并加强对学生的指导。通常情况下学英语,这些领域的专家不会直接面向本科生进行授课。

第九条 规定,涉及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新闻学、史学、教育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需指派我方教师,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与他们就相关学术议题展开深入讨论,通常不对研究生及本科生进行系统的课程讲授。

第十条 规定,各相关部门及单位与外国政府、相关机构、民间社团以及教育机构所签署的各类协议,在教学职责的履行上,必须依照前述的准则进行。

第三章 来华专家、外教的条件

第十一条 要求聘请的人员需对中国抱有友好态度,愿意与我方展开合作,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且满足我的具体需求,同时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规定,被聘请的专家需具备三年至五年的教学与科研背景;对于从事长期文教工作的专家,需拥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讲师及以上职称,且具备相应资历;而短期邀请的专家则需持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并在所涉学术领域拥有一定成就。

第十三条 规定,若聘请的是普通语言外籍教师,需具备本科学历及以上,接受过专业的语言教学培训,并且累积了一定的语言教学实践经历。

第四章 聘请专家、外教院校的条件

第十四条 院校领导中有专人分管专家、外教工作。

第十五条规定,需设立专门负责管理和指导专家及外籍教师工作的机构,同时该机构应配备经过政治素质及外事业务培训的专职人员。

第十六条 制定了较完整的专家、外教管理制度和办法。

第十七条 规定,院校需提供专家及外籍教师所需的生活与工作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地的食宿、卫生、工作环境以及安全保障等。院校所在区域需为对外开放区域,若位于非开放区域,则需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进行外籍教师的聘请。

第五章 聘请专家、外教的审批原则

第十八条 规定,在聘请专家及外籍教师时英语培训,需依据院校的行政归属,经过**相关部门或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教育行政机构的审核批准。

对于首次计划聘请专家或外籍教师的学校,需依照其所属院校的层级关系,向相应的上级主管单位提交聘请申请。部属院校需经部(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及外办根据第四章规定进行现场评估;地方院校则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外办依据第四章规定进行实地审查。审查通过后,确认其聘请资格,随后由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提交申请,获得批准后,院校方能编制聘请专家计划并着手办理聘请手续。

第二十条 各聘请专家和外教的院校需在每年的九月初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聘请专家和外教的具体方案,同时需详细阐述各专业聘请专家和外教的具体目标、在华工作的性质、预计来华的人数以及在华工作的具体时限。上级主管部门应对院校提交的学年聘请计划进行严格审查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有哪些规定?,形成审查意见后上报至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一条要求各院校对拟聘请的专家和外教的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同时,根据院校的隶属关系,需将聘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第六章 专家、外教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相关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主管部门需强化对下属院校外籍教师工作的管理,深入探讨专家和外籍教师工作的特性,提升工作的计划性,并实施业务辅导和成效评估。

北京市及全国其他地区的高等院校专家与外教的日常管理,依据其所属关系,分别由**相关部委和北京市高等教育局负责。而在其他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院校,此类管理工作则由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承担,并需与当地的外事办公室保持紧密协作;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并同步抄送国家教委及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与各类院校在进行专家和外籍教师的管理时,需强化与地方外事办公室、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的紧密协作。

第二十四条 规定,对于院校内的专家以及外籍教师的管理,需遵循由分管校(院)长负责领导,并由学校外事部门统一归口管理的制度。

任教于我校超过一个学期(包括一个学期)的专家和外国教师,需与我校签署正式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受聘者的任职起始与结束时间、每周授课的具体课时数、应得的各项待遇;同时,合同中须明确指出专家和外国教师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得干涉我国内部事务或进行宗教传播活动。此外,合同还应详细列出受聘者在华期间应遵守的规范以及违反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学校应严格按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院校中负责管理和指导专家、外籍教师工作的领导以及相关部门,需向专家和外籍教师介绍我国的国情,以及我国的教育理念、方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以便他们更好地认识中国。同时,要求他们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并尊重我国人民的传统习俗。

专家与外教的宣传推广活动旨在增进彼此间的认知与友谊,在执行过程中需注重方法的灵活性。

若专家或外籍教师对我方在政治领域发起攻击或提出具有挑衅意味的政治问题,我方应明确表达自身立场,坚决反驳,同时迅速向上级主管机关汇报,并根据具体情形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八条 院校教务部门归口负责专家、外教的教学业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明确规定,专家及外籍教师所属的系、部、所,承担起对专家、外教教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设立一名政治素养与业务能力俱佳的中国教师担任专家与外籍教师的协作伙伴,共同参与教学活动,同时协助学校妥善处理专家与外籍教师的相关事务。

审定的专家与外籍教师需确定教学计划和选用教材(涵盖参考书、影视作品及其他辅助资料);所选教材在保持原文的基础上,需对思想政治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不采用美化资本主义制度、宣传民主社会主义或丑化社会主义的教材。

设立专家和外教听课机制,需对他们的教学态度与成果进行周期性审核,依据国家外国专家局的规定执行教学评价,以此提升聘请效率。

第三十条 各级院校领导需积极负责专家和外籍教师的工作,倡导师生们积极与他们交往,建立友谊,主动关注并解决他们在教学和生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同时,要求我国师生与专家、外教保持友好关系,相互尊重,学习彼此的优点,增进合作,共同提升教学与科研水平。对于专家、外教在教学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应由系部、教研室或合作教师共同商议并妥善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专家和外国教师可在规定的区域内使用我校图书馆资源,检索相关书籍资料。我校可无条件接收专家和外国教师的捐赠书籍,但对于那些攻击我国政府或恶意诽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书籍,应予以拒绝,并迅速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我校应严谨对待并加强对外教赠书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科研合作中,专家、外籍教师需与我方紧密协作,且我方承担的重点科研项目应作为合作的核心。合作期间,必须强化保密措施,对科研资料及计算机资源实施严格的管理,确保信息不外泄。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我国工作表现突出的专家和外国教师,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对于那些未能履行合同、教学成果不佳、态度恶劣的外籍教师,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对于那些固执己见、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解聘。解聘专家或外教时,学校需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抄送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将定期向各相关单位通报解聘情况,并禁止再次录用。

第三十四条 规定去外国当外教要求高吗,院校需充分尊重专家和外教的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专家和外教在任何场合,均不得采取任何形式发表诋毁我国政府及政策法规的言论,亦不得干预我国内政;严禁以任何手段从事传教或宗教宣传活动;不得以教学之名义向我国学生传播宗教书籍或相关资料;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应依据合同条款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规定,专家及外籍教师不得参与任何与教学工作无关的社会活动。这包括但不限于接受采访、从事商业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等去外国当外教要求高吗,以及任何与其教师身份不相符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在应聘过程中,专家和外国教师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向公众或学生透露我国政治理念、社会现状、经济及科技机密、独特生物资源等相关信息,亦不得进行违规调查。唯有在特殊情况下,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需向当地的教育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与外办及相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批。若申请范围超出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界限,则需上报国家教委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进行审批去外国当外教要求高吗,并需同时将相关材料抄送至相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规定,除了高等院校之外,其他各类学校通常不会聘请外籍教师来担任教职;若确有特殊需求,则也需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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